永達保經公司96年度漏報營業稅事件,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永達漏報營業稅,應補營業稅額444萬元,而原遭罰鍰3倍1,452萬元部分,因營業稅法修正降低罰鍰倍數,改罰1.5點倍即666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96年1月至96年12月間,永達保經因無進貨事實,取具格上汽車租賃、和車公司及台壽保資融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9,685萬元,營業稅額484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台北市國稅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84萬元,並按所漏稅額484萬元,處以3倍罰鍰1,452萬元。
永達在訴願不成後打起行政官司,今年6月9日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應補營業稅額扣除復查決定的39萬元後為444萬元,罰鍰部分則為666萬元,超過的部分,則撤銷。
永達上訴主張,漏稅案業經台北地檢署偵查後,以不起訴處分,國稅局沒有理由對永達進行行政處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刑事案件的不起訴處分,與行政訴訟的行政處分,其構成要件各有不同,檢方不起訴處分,對行政處分沒有拘束力,北高行判決永達應補稅額與罰鍰部分的法據,沒有違誤之處。
<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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