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三越董事長吳東興贈與3個兒子逾億現金漏報事件,在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為,吳東興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本件爭訟敗訴確定,補稅加罰鍰共4,812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指出,吳東興的上訴書只是在重述業經北高行判決所不採的說法,或就原審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內容不當等,並無就原判決究竟有無適用法規不當或適用法規錯誤等上訴應具備的要件。最高行裁定說,這樣子的上訴書,應認定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吳東興是在87年至91年及93年間,陸續從他在台新銀行帳戶,轉匯給3個兒子合計1億360萬元現金,卻漏未申報這些贈與金額的稅金。

 台北市國稅局查獲後,核定吳東興違反贈與稅法規定,開單要求吳東興補納贈與稅額2,406萬,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即2,406萬罰鍰。
<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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