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前,民航局委託台灣銀行,向香港商洛克希德飛機國際等兩公司購買「航管自動化系統」,這兩公司最後卻爽約而遭台銀解約,台銀為索回預付款項,從一審到二審,官司打了22年,終於反敗為勝,昨經高等法院判決,台銀勝訴。
高院判決指出,香港商洛克希德飛機國際公司及洛克希德馬汀公司,應連帶給付台銀約新台幣3億3,000萬元。
洛克希德並應自78年8月11日起、洛克希德馬汀自79年2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如果計算到昨天為止,這兩家公司20多年來的利息,合計約新台幣7億3,000萬元。
判決也指出,台銀請求該兩公司應給付的遲延罰款金144萬7,087美元及新台幣889萬元部分,駁回。
台北地方法院原判決台銀敗訴,主要理由是民航局要求合約範圍外的工作、未能提供明確的基本需求規章等四大項可歸責事由,導致不能在工期內完成時,該兩公司可以將期限順延。
但由於民航局72年間召開國際標時,曾邀請歐美10家廠商投標,洛克希德等兩公司得標後,為求慎重,民航局還與該兩公司就工程的基本規格說明,並逐頁、逐條、逐句討論,這個事實讓高院採信,民航局已盡各項應說明之能事。
<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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