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本公司公開說明書第21頁所載董事長辜仲立及總經理陳鳳龍之告訴案件,業經不起訴確定。


1.事實發生日:100/12/12
2.公司名稱:不適用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不適用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告訴人胡其龍先生對本公司董事長辜仲立及總經理陳鳳龍提起違反銀行法告訴案件,
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字第4749號不起訴處分,胡其龍先生聲請再議並經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最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判字第66號駁回其交付
審判之聲請,業經不起訴確定。
2.故本公司董事長辜仲立及總經理陳鳳龍無告訴人所指之犯罪事實。
3.就本公司公開說明書第21頁所載之訴訟案件進度,更新說明如上。
6.因應措施:發佈本重大訊息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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