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交所表示,財政部於昨(16)日明令,權證以現金方式結算者,係屬持有人將該權證以履約價值(結算價格與履約價格之差數) 之金額賣回給發行人,應比照其他有價證券按履約價值課徵千分之一的證券交易稅,而證券交易所得則依法免稅。

  證交所表示,以往認購(售)權證以現金結算方式履約者,係認定屬權證之標的股票交易,分別對權證之發行人及持有人,依標的股票之履約價格或結算價格,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惟經財政部通令後,自昨日起,改以履約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對持有人課徵證券交易稅,稅額計算基準,則由標的股票之價格,改為履約價值之金額,由於稅率降幅達66.67%,大幅降低權證持有人負擔之證券交易稅。

  證交所表示,以認購權證為例,若持有人於100年11月16日申請A股票2,000單位之權證進行履約,而16日A股票收盤價為13元,權證履約價格為10元,每一單位權證得認購A股票1股,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方式給付持有人,以往應繳交證交稅78元(2000*(13)*1*0.003=7 8元);即日起只需繳交證交稅6元(2000*(13-10)*1*0.001=6元) ,減少72元。另外,權證發行人原應繳交60元證交稅(2000*(10) *1*0.003=60元),新制免繳證交稅,大幅減輕發行人負擔。
<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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